(2016)赣0781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优生、钟安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优生,钟安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81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王优生,男,1984年6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钟安远,男,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在执行王优生与钟安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王优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瑞民二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代偿款项36000元,申请执行金额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钟安远长期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81执字第6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瑞生代理审判员 刘 斌代理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钟俊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