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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毛希春与被申请人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希春,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1087号申请人毛希春。被申请人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胡永华,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毛希春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毛希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小群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黎香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