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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沙凤军、李某甲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凤军,李某甲,沙某甲,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6刑初27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凤军,群众,农民。1998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6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转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抚宁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群众,农民。1995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2013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被告人李某甲系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同时撤销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2016年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抚宁区看守所。被告人沙某甲,群众,农民。1998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1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抚宁区看守所。被告人窦某,群众,农民。2014年3月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3月6日被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2016年7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公诉刑诉(2016)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凤军、李某甲、沙某甲、窦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钢出庭支持公诉,同时提出了量刑建议。被告人沙凤军、李某甲、沙某甲、窦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沙凤军、李某甲在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士康公司正门口东南角路边,将王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豪爵银豹摩托车盗走。经秦皇岛市抚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181元。2、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沙凤军、李某甲驾驶三码车来到秦皇岛市抚宁区茶棚乡肖各庄村,将李某丙家院内两头驴盗走。当日凌晨四五点钟,二人将两头驴拉到卢龙县木井乡窦庄子村后,被告人沙某甲帮二人将两头驴卸下车。沙凤军通过沙某乙介绍将两头驴卖给刘某甲,当晚,被告人沙凤军、沙某甲将两头驴送到昌黎县安山镇西牛栏村刘某甲处。经秦皇岛市抚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丙家被盗的两头驴价值为人民币8800元。3、2013年间,被告人沙凤军从他人处购买了一辆秦某于2013年5月25日晚被盗的福田五星三码车,后通过被告人沙某甲介绍,以6000元价格卖给了本村的窦某。经秦皇岛市抚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秦某丢失两辆三码车(同时购买且型号、价格相同)价值为人民币24846元。本案涉案的其中一辆三码车价值则为人民币12423元。4、2015年间,被告人沙某甲从他人处购买了张某于2015年8月5日被盗的本田威武摩托车。经秦皇岛市抚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375元。5、2015年秋,被告人沙某甲从他人处购买了佟明贺于2015年11月2日被盗的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经秦皇岛市抚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佟明贺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6117元。6、2015年11月左右,被告人沙凤军从他人处购买了刘某丙于2015年10月25日被盗的林海雅马哈摩托车。经秦皇岛市抚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丙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960元。综上,沙凤军、李某甲共盗窃两次,涉案金额共12981元;被告人沙凤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两次,涉案金额共13383元;被告人沙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四次,涉案金额共30715元;被告人窦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次,涉案金额共12423元。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沙凤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豪爵银豹摩托车一辆发还给被害人王某,将被盗的两头驴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丙,将被盗的福田五星三码车一辆发还给被害人秦某,将被盗的本田威武摩托车一辆发还给被害人张某,将被盗的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一辆发还给被害人佟明贺,将被盗的林海雅马哈摩托车一辆发还给被害人刘某丙。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明了案件的来源情况。2、被告人沙凤军、李某甲均供述了2015年12月13日,二人在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士康公司正门口东南角路边,盗窃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豪爵银豹摩托车的事实。同时供述了二人经过商议,于2015年12月14日驾驶三码车来到秦皇岛市抚宁区茶棚乡肖各庄村,盗走李某丙家院内两头驴。当日凌晨四五点钟,二人将两头驴拉到卢龙县木井乡窦庄子村后,被告人沙某甲帮二人将两头驴卸车。沙凤军通过沙某乙介绍将两头驴卖给刘某甲后,当晚被告人沙凤军、沙某甲将两头驴送到昌黎县安山镇西牛栏村刘某甲处的事实。被告人沙凤军还供述了2013年经沙某甲介绍将自己从他人处购买的一辆无手续福田五星三码车,以6000元价格卖给了本村窦某的事实。2015年11月左右自己从他人处购买了一辆无手续的林海雅马哈摩托车的事实。3、被告人沙某甲供述了2013年间,经自己介绍将被告人沙凤军从他人处购买的一辆无手续福田五星三码车,以6000元价格卖给了本村窦某的事实。2015年间,自己从他人处购买了没有手续的本田威武摩托车一辆,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一辆的事实。2015年12月14日凌晨四五点钟,自己帮助沙凤军、李某甲将两头来历不明的驴卸车,并于当晚同被告人沙凤军一起将两头驴送到昌黎县安山镇西牛栏村刘某甲处的事实。4、被告人窦某供述了自己经沙某甲介绍以6000元价格从本村沙凤军处购买了一辆无手续的福田五星三码车的事实。5、被害人王某陈述了2015年12月13日早上8时15分下班出来取车时,发现昨天晚上自己停放在开发区富士康公司正门口东南角路边的一辆豪爵银豹摩托车丢失并报警的事实。6、被害人李某丙陈述了2015年12月14日早4点左右邻居李某乙上房发现自己家大门开了,自己出去后发现拴在大门西边的两头驴不见了并报警的事实。7、被害人秦某陈述了2015年5月26日7时左右发现自己停放在抚宁县牛头崖镇贡庄村路口的沿海高速项目部内的两台蓝色福田五星自卸三码车丢失并报警的事实。8、被害人张某陈述了2015年8月5日在开发区富士康公司正门口的主路上自己停放的一辆黑色本田威武摩托车丢失了,自己听说公安局正在寻找失主于是前来认领的事实。9、被害人佟明贺陈述了2015年11月2日11时左右自己在昌黎县靖安集市传奇烧烤门口丢失了一辆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的事实。10、被害人刘某丙陈述了2015年10月25日9时在卢龙县陈官屯镇邮电局门口丢失一辆林海雅马哈摩托车的事实。1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4日早4点左右自己上房时发现邻居李某丙家的大门敞开着,感觉不正常,找到李某丙后,李某丙发现拴在门边的两头驴不见后报警的事实。12、证人刘某甲、沙某乙、刘某乙的证言证实通过沙某乙介绍沙凤军卖给刘某甲两头驴,2015年12月14日晚沙凤军和沙某甲驾驶三码车将两头驴送到昌黎县安山镇西牛栏村刘某甲家的事实。13、秦皇岛市抚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181元,李某丙家被盗的两头驴价值为人民币8800元,秦某丢失两辆三码车价值为人民币24846元,张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375元,佟明贺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6117元,刘某丙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960元。14、被盗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合格证、购车发票及专用收据等书证证实了被害人对被盗车辆的所有权及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15、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物证检验报告证明2015年12月15日从沙凤军家发现的疑似被盗豪爵银豹摩托车车架号被打磨,经显现车架号为LC6PCJ3G7C1027596;从沙某甲家发现的疑似被盗福田五星三码车车架号被打磨,经显现车架号为CA9DX52514(代表未知数)。16、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物证撬动钥匙门工具、套筒扳手,视听资料光盘,被盗车辆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佐证了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沙凤军、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沙凤军、沙某甲、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或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沙凤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沙凤军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被告人沙凤军、李某甲、沙某甲、窦某犯罪所得赃物均已被动退赔给各被害人。综合考虑被告人沙凤军自首、累犯、被动退赔等量刑情节,对其予以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甲、沙某甲自愿认罪、被动退赔及有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窦某自愿认罪、被动退赔等量刑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对被告人沙凤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被告人李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被告人沙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被告人窦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沙凤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二0一八年三月十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七年三月十一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沙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树青人民陪审员  付玉梅人民陪审员  魏志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呼健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