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与李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李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678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满玲。被执行人李晶。申请执行人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1102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晶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1506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1581元(已给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2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