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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司惩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黄某某周某某与何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合伙协议纠纷罚款决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湘1121司惩16号被罚款人:何某某。被罚款人:邓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周某某与被执人何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9日作出的(2010)祁民一初字第1263号、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有财产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规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何某某、邓某某罚款2000元。限于2016年10月17日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