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6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张丽萍与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潘玉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萍,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潘玉正,刘明辉,刘汉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6081号原告:张丽萍,女,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研,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三百间14号,组织机构代码103622427。法定代表人:刘宝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旭,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全福,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玉正,男,1971年9月21日,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科硕,天津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辉,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科硕,天津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汉立,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静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科硕,天津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丽萍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潘玉正、刘明辉、刘汉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张丽萍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5460元,减半收取计7730元,由张丽萍负担。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