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翟凤虎与王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凤虎,王世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637号原告:翟凤虎。被告:王世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凤虎诉被告王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凤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凤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凤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凤虎负担。审 判 长 张国旗人民陪审员 霍长庚人民陪审员 王 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晋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