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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翟凤虎与王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凤虎,王世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637号原告:翟凤虎。被告:王世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凤虎诉被告王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凤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凤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凤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凤虎负担。审 判 长  张国旗人民陪审员  霍长庚人民陪审员  王 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晋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