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行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田子琪与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子琪,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人民政府,田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5行初230号原告田子琪,男,1952年3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法定代表人张华,镇长。第三人田艳文,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子琪诉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田子琪因与第三人田艳文已就涉案争议和解并签订协议,于2016年10月9日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子琪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权利,原告田子琪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子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田子琪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彬人民陪审员 张书发人民陪审员 张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