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财保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吴刚诉李海滨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刚,李海滨,梁雨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财保88号之一申请人吴刚,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李海滨,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梁雨婷,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吴刚因与被申请人李海滨、梁雨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海滨、梁雨婷名下的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XXXXXX**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XXXXXX**号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海滨、梁雨婷名下的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XXXXXX**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XXXXXX**号房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崔凡荣人民陪审员 韩奎敏人民陪审员 郑高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