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梁士更与洛阳鼎信御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栾川华瑞大药房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士更,洛阳鼎信御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栾川华瑞大药房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4民初548号原告梁士更,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委托代理人赵宏强,男,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洛阳鼎信御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栾川华瑞大药房,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陶湾镇陶湾村。负责人徐辉。委托代理人徐保成,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女,系栾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梁士更与被告洛阳鼎信御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栾川华瑞大药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士更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士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士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士更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程延涛人民陪审员 常广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怀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