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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1620号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聚新路90号。被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向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