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执5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夏红伟与弥勒市政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黄吉儒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红伟,弥勒市政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黄吉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5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夏红伟,住弥勒市。被执行人弥勒市政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法定代表人郑宝泉,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吉儒,现住弥勒市。申请执行人夏红伟与被执行人弥勒市政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黄吉儒合同纠纷一案,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弥民二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339179.3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弥勒市政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材料款已被依法扣留。经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4执53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X审判员 王建生审判员 汤政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永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