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5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值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90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成某,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为高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青湖头市场,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9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方敏,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意���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李方敏提出从轻辩护意见。查明事实被告人成某饮酒后于2016年09月17日00时30分许,驾驶粤B172HJ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公常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83mg/100ml。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 决被告人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谢晓帅(兼)书 记 员 张思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