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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胄、周清刚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胄,周清刚,周中友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2刑初175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胄,男,1981年4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初中文化,泥工,住武穴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1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月28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周清刚,男,1972年9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穴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5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月28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周中友,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初中文化,泥工,住武穴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6日被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梧阔派出所抓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月28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黄建华,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410222017。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胄、周清刚、周中友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胄、周清刚、周中友及辩护人黄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胄、周清刚、周中友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周胄、周清刚、周中友的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周胄、周清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当庭均无异议。被告人周清刚辩称其到现场后没有下车,也没有动手殴打他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被告人周中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当庭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周中友应邀到现场后一直站在旁边,也未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周中友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上午11时许,刘某3驾驶的小车(载其妻子左某)在武穴市四望镇夏家冲水库处与周某骑的摩托车发生刮擦。周某打电话叫周耀安来帮其处理此事,周耀安等人乘车来到现场,双方为赔偿的事发生纠纷,周耀安等人动手殴打刘某3及左某。公安民警到现场后,将周某等人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刘某3则驾车带左某到四望卫生院治疗。当日中午,周中吴(已判刑)在四望镇周笃村接到周赐雄(系周某堂兄)的电话,周赐雄称周某的家人在夏家冲水库被人打了,周笃村没人来帮忙打架,周中吴遂邀约被告人周胄、周中友、周涛、周清会等人分乘三辆车来到夏家冲水库,没有见到刘某3的车辆,现场的周中春(周某父亲,已判刑)称刘某3开车往新庙方向离开了,大家听后又驾车往新庙方向追赶,当行至四望卫生院门口时,周中春说就是前面那台车,周涛即超车截住刘某3的车辆。周胄下车后,从副驾驶位置边拿出一根钢管,与周中吴等人打开刘某3的车门,周胄持钢管朝刘某3的头部打了一下,其他人或拿钢筋或用拳头朝刘某3方的人进行殴打,并打伤路人何某。期间,周中友下车后站在旁边没有动手,周清刚坐在车上没有下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3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刘某4(系刘某3姐姐)及何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周胄、周清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8月6日,被告人周中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周胄、周中友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刘某3、刘某4、何某陈述,证实案件的起因及事实经过情况。2、证人舒某、张某1、刘某1、张某2、周某、刘某2、左某证言,证实案件发生的经过及事实的情况。3、同案人周中吴、周中春供述。4、辩认笔录、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4、武穴市公安局公(武)刑(法)鉴字(2015)10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武公活检法字第117号、119号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的损伤程度。5、四望派出所关于四望卫生院门口视频监控来源说明、视频光碟、被害人刘某3行车记录仪视频截图人员信息,证实四望派出所调取监控视频,发现被害人被人殴打的事实。6、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证实三被告人以前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7、归案经过证明。8、收条、谅解书,证实赔偿经济损失及取得谅解的事实。9、三被告人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0、三被告人户籍,证明其身份信息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胄、周清刚、周中友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胄、周清刚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清刚、周中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中友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告人周胄均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二、被告人周清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三、被告人周中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 刚审 判 员  伍 菁人民陪审员  吴喜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