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6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袁某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26刑初85号公诉机关罗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安,男,生于1982年12月12日,汉族,四川省罗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罗江县金山镇大井村。2007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2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江县看守所。罗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安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坤跃、助理检察员邓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袁某安与刘某(另案处理),驾车窜至罗江县万安镇魁星阁社区卫生服务站门口,由被告人袁某安使用随身携带的改刀采取破坏卫生站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卫生站内三台台式电脑以及一台液晶电视机,后将三台电脑以及电视机搬上一直在外等候的刘某所驾驶的车上。刘某驾驶车牌为川F**…的蓝色轿车将被告人袁某安及盗窃物品送回袁某安家中,并帮忙联系买家购买台式电脑。被告人袁某安将一台电脑卖给刘某联系的买家罗某坤,获利460元,将其中300元赃款分给刘某。随后又将剩余两台电脑卖给曾某泽,获利300元,液晶电视卖给一收废品人员,获利250元。2016年7月12日,经罗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台电脑价值2000元,被盗的液晶电视价值400元。综上,被告人袁某安盗窃金额为2400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三台电脑追回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安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情况说明、被盗电视和电脑配置清单及发票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和扣押车辆照片、发还清单、鉴定聘请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意见书、随案移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前科资料、另案处理意见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安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安认罪态度好,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袁某安向罗江县万安镇魁星阁社区卫生服务站退赔人民币4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