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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行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蔡玉琼与王欣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玉琼,王欣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蔡玉琼,女,汉族,1955年8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王欣治,女,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蔡玉琼与被执行人王欣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仲裁委员会(2014)泉仲字第171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欣治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蔡玉琼借款20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欣治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欣治应在2014年9月8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欣治名下的址在石狮市石泉路北侧华山村段(华山K16号楼东起第5~7间)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经两次公开拍卖,均未能成交,公告变卖期间亦无人购买。经通知,申请执行人放弃接受以物抵债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蔡玉琼尚有借款200000元未受偿。本院认为,除已处置的被执行人王欣治的房产等财产外,本院还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欣治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蔡玉琼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1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