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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与繁昌县恒鑫木业有限公司、李连本、朱启凤、李家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繁昌县恒鑫木业有限公司,李连本,朱启凤,李家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1952号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住所地繁昌县。负责人:黄齐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云龙,男,系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席承,男,系该支行副行长。被告:繁昌县恒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李连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连本,男,汉族,住繁昌县。被告:朱启凤,女,汉族,住繁昌县。被告:李家亮,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与被告繁昌县恒鑫木业有限公司、李连本、朱启凤、李家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以诉讼期间双方庭外协商,所诉贷款已重新办理了借新还旧手续为由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87元(原告已预交19574元)由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俞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