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亮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2154号原告王亮。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八旗二马路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送达费140.00元,由原告王亮承担。审判员 张岐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