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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钟xx、陈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钟xx男。被执行人陈xx男。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钟xx申请陈xx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陈xx应支付申请人钟xx案款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xx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2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