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执2120、2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谭佐铭、陈玉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佐铭,陈玉清,邓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2120、2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佐铭,男,汉族,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黄姗,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世源,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陈玉清,女,汉族,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邓耀华,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佐铭与被执行人邓耀华、陈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两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邓耀华名下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北面村邓屋长堤四巷4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为东府集用(1989)第19000623101**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邓耀华名下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北面村邓屋长堤四巷4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为东府集用(1989)第19000623101**号】,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涉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字体设置黑色审 判 长 林立兴审 判 员 苏志康代理审判员 梁柱威二〇一六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叶顺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