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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2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晓青申请执行安徽高清影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青,安徽高清影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74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青,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被执行人安徽高清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371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20607.47元、诉讼费5元、执行费209元,总计20821.4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高清影视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0821.4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