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辖终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5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6)陕115民初9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临潼区,2013年5月1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临潼区景义酒店举行婚礼,并从此在临潼区的上诉人家中开始生活居住。虽双方都在西安公交公司上班,但每天仍回临潼区上诉人家中居住。其次,上诉人女儿的户口自2015年8月份,已从被上诉人户口所在地,转回上诉人在临潼区家的户口本上,目的就是为了和父母共同生活。第三,被上诉人娘家不具备双方婚后居住条件,虽被上诉人娘家有房两室一厅,一间其父母居住,另一间其二叔居住,根本不具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居住的条件。因此,被上诉人在婚后一直在上诉人家中居住,经常居住地在临潼区,本案应由临潼区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向原审提起的起诉书中称“2015年农历正月初三,原、被告打架后,彼此开始分居,至今已持续一年多之久”。且被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为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东窑坊,其向原审提交的证明中亦居住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东窑坊小区二号楼612室。故原审裁定确定被上诉人住所地属西安市碑林区行政区域,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后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上诉理由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雷 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