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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4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延斌与被执行人毕廷进、周胜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延斌,毕廷进,周胜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4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吴延斌,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侗族,三穗县八弓镇卫生院职工,住三穗县瓦寨镇文昌社区第二小区**号附**号。被执行人:毕廷进,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三穗二中教师,住三穗县八弓镇西门街**号。被执行人:周胜碧,女1969年9月2日出生,苗族,三穗妇幼保健院职工,住三穗县八弓镇西门街**号。申请执行人吴延斌根据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2015)穗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毕廷进、周胜碧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共计405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已经被另一案件裁定扣划至2019年,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黔2624执1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40000元,已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40000元,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欧胜杰审判员  邓仁发审判员  万开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