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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5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学勤与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勤,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993号原告:张学勤,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光(系张学勤丈夫)。被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丽水家园39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朱奕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敦洁,女,该公司行政人事部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勤与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俞德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杜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