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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弘与被告冯菊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弘,冯菊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3002号原告:王弘,女被告:冯菊秀,女原告王弘与被告冯菊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8日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弘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菊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700元及截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8820元,共计235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冯菊秀未答辩。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事实:王弘受冯菊秀之托代为帮助冯菊秀朋友还信用卡,从2016年1月起截止2017年1月14日止,冯菊秀累计共欠王弘14700元。冯菊秀于2017年1月14日向王弘出具欠条一份。注明:“今天欠王弘人民币壹万肆仟七百元整(14700),最迟要在2017年1月20日还清。”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2017年1月20日冯菊秀未还款,王弘多次向其催讨,冯菊秀未予归还。以上事实,有王弘提交的双方身份信息、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弘与冯菊秀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冯菊秀应向王弘偿还欠款本金14700元,故本院对王弘要求冯菊秀偿还欠款本金147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欠条未约定利息,本院对冯菊秀主张月息的诉请不予支持。冯菊秀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菊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弘欠款本金14700元;二、驳回王弘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被告冯菊秀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银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