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3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段正峰与中国工商银行西峰新区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正峰,中国工商银行西峰新区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3605号原告段正峰。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峰新区支行。法定代表人牟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正峰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峰新区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正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正峰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正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原告段正峰50元,由原告段正峰负担50元。代理审判员 喻海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丹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