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侯跃龙盗窃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刑初74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27岁(1988年12月21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6)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侯某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到通州区马驹桥镇某饭店门口,多次盗窃张某某(男,31岁,山东人)存放于饭店门口的“燕京牌”啤酒瓶及啤酒箱,经北京市通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人民币4494元;后被抓获(部分赃物已起获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章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江某某、乐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笔录,价格评估结论书,视听资料,照片,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工作说明、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无犯罪记录,当庭认罪、悔罪,部分赃物已起获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侯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侯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四百零八元四角,发还被害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郭玉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海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