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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方兴彬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兴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刑初325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兴彬,男,1963年10月22日,服刑罪犯。被告人方兴彬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6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4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7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8月9日,被告人方兴彬因涉嫌盗窃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6]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兴彬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兴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方兴彬在蚌埠市禹会区大庆路工商银行宿舍2号楼楼下,将被害人邵某的淮海牌“领雁F5型”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低价卖予他人。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兴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兴彬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兴彬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方兴彬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方兴彬在蚌埠市禹会区大庆路工商银行宿舍2号楼楼下,将被害人邵某的淮海牌“领雁F5型”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低价卖予他人。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40元。另查明: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方兴彬因涉嫌盗窃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7日,被告人方兴彬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在看守所执行期间,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方兴彬再次涉嫌盗窃罪,并于同年8月9日将其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2016)皖0302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相关照片,鉴定聘请书、蚌价证鉴[2016]219号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邵某陈述,被告人方兴彬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兴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方兴彬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兴彬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方兴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兴彬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兴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判决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殷凌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梦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