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16)民1521号原告院文根诉被告杜显成、张有栓、红旗建设公司襄阳分公司米庄镇刘家村委会还建房项目部、红旗建设集团公司襄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院某某,杜某某,张某某,湖北红旗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某某镇刘家村委会还建房项目部,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521号原告院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杜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秦某某,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红旗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某某镇刘家村委会还建房项目部(红旗建设公司襄阳分公司某某镇刘家村委会还建房项目部)。被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建设集团公司某某分公司)。负责人程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某、田某,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院某某诉被告杜某某、张某某、红旗建设公司襄阳分公司某某镇刘家村委会还建房项目部、红旗建设集团公司某某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艳君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院某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杜某某、张某某、红旗建设公司襄阳分公司某某镇刘家村委会还建房项目部、红旗建设集团公司某某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院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杜某某、张某某、红旗建设公司襄阳分公司某某镇刘家村委会还建房项目部、红旗建设集团公司某某分���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院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某、张某某、红旗建设公司襄阳分公司某某镇刘家村委会还建房项目部、红旗建设集团公司某某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为590元,由原告院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