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6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勇申请执行李冬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李冬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6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被执行人:李冬兵,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惠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申请人李勇申请执行李冬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冬兵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冬兵所有的位于会东县江西街乡戈衣村6社(新农村)80号砖混结构房屋一幢(约197平方米)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三年,即从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查封、扣押期间房产交由李冬兵自行保管。查封、扣押期间李冬兵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理变卖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