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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民终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铁夫与阜新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铁夫,阜新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民终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铁夫,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培科,男,系上诉人赵铁夫女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新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宏远物业)。法定代表人刘忠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长久,该公司副经理。上诉人赵铁夫与被上诉人宏远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细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辽0911民初901号民事判决。赵铁夫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赵铁夫及委托代理人韩培科,宏远物业委托代理人韩长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与金色家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被告居住在金色家园小区23-B,建筑面积267.96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标准每月每建筑平米1元。被告于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5627元。被告提供照片可以证明原告公共场所的保洁清扫不彻底及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存在瑕疵。原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与金色家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委托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被告有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费,被告提供照片可以证明原告公共场所的保洁清扫不彻底及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存在瑕疵,应当减免相应部分的服务费用,酌定扣减应缴费的20%。。据此判决:一、被告赵铁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阜新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4502元;二、驳回原告阜新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赵铁夫上诉称:金色家园业主委员会没有通过半数以上的业主选举产生,宏远物业入驻金色家园小区也没有经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金色家园业主委员会与宏远物业签订的合同无效,宏远物业属于非法入驻。宏远物业的服务质量极差。本案应追加金色家园业主委员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清事实。宏远物业答辩称:金色家园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关于服务质量,上诉人本身已一年零九个月未交物业费,我公司还在坚持做物业服务工作实属不易。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宏远物业与金色家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达成,为合法有效合同。宏远物业依据合同,并根据对金色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事实,向业主赵铁夫主张支付物业费,正当合法。赵铁夫应当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原判根据宏远物业所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存瑕疵并酌减20%物业费较为适当。宏远物业理应加强物业服务质量,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赵铁夫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铁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剑锋审 判 员  常广俊代理审判员  郭 茸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应 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