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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8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珍圣与李成刚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珍圣,李成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8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珍圣。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兆海,青岛市北鸿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德龙,青岛市北鸿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刚。上诉人王珍圣因与被上诉人李成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珍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76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盛新国代理审判员  王 晋代理审判员  温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润之书 记 员  张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