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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琚秀云与孙吉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秀云,孙吉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717号原告:琚秀云,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孙吉仁,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琚秀云与被告孙吉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孙吉仁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作功代理审判员  刘丹凤人民陪审员  夏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曼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