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琚秀云与孙吉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秀云,孙吉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717号原告:琚秀云,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孙吉仁,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琚秀云与被告孙吉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孙吉仁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作功代理审判员 刘丹凤人民陪审员 夏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曼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