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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何某1、何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1,何某2,习某1,习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2117号申请人:何某1,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黄山市屯溪区。申请人:何某2,男,199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黄山市屯溪区。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民峰,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东,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习某1,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黄山市屯溪区。被申请人:习某2,男,1997年7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黄山市屯溪区。申请人何某1、何某2诉被申请人习某1、习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何某1、何某2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习某1、习某2冻结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何某1以其所有的皖J×××××号小型轿车(大众汽车牌SVW7141OAR,发动机号码233352)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某1、何某2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习某1、习某2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二、对申请人何某1所有的皖J×××××号小型轿车(大众汽车牌SVW7141OAR,发动机号码233352)限制办理过户手续。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被申请人习某1、习某2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 婵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