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2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马长亮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长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300号罪犯马长亮,又名马某,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9日作出(2007)洛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长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马长亮等五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各项费用共计3747元,马长亮承担10%的赔偿责任,计374.7元,互负连带责任。刑期自2006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2月1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对马长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9月12日对马长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马长亮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3月4日至2006年4月7日之间,马长亮伙同他人在偃师市、××、××等地,以乘车为名租乘被害人车辆后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或窜至门市持刀抢劫作案十起,抢得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二万余元,抢劫过程中致六人轻微伤,案发后追还四部手机。该犯系从犯。2016年2月19日缴纳罚金10000元;2016年7月11日缴纳罚金15000元。罪犯马长亮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监狱积极改造分子;2014年12月监狱积极改造分子。考核期内半年评审依次为:较差、良好、良好、良好、良好、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长亮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长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