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执6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林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林丽,林松磊,黄林,安徽起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6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保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林丽,女,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林松磊,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黄林,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起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林松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林丽、林松磊、黄林、安徽起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等法律文书材料,但其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林丽、林松磊、黄林、安徽起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17553元【其中借款本金80万元,案件执行费15418元,保全费、公告费合计5400元,利息493795元(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9日计算至2016年3月17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940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17日),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