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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催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利群榕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利群榕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4民催16号申请人:深圳市利群榕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正中工业厂区10栋第一层西B。法定代表人:尹志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如,女,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深圳市利群榕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深圳市利群榕兴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票面金额80,000.00元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利群榕兴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00元,公告费90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利群榕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付忠新人民陪审员  孙洪亮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