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民终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识闻与被上诉人何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识闻,何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终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识闻,男,汉族,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赫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春华,男,汉族,1963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上诉人张识闻与被上诉人何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资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湘0902民初49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识闻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识闻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识闻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识闻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张识闻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立群审 判 员  周佑明代理审判员  曹义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