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2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冯素玲、尚凝薇与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蒙城县天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素玲,尚凝薇,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蒙城县天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145号原告:冯素玲,女,汉族,住蒙城县。原告:尚凝薇,女,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尚东星,男,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莫永红,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徐圣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泉,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海涛,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张梦宁,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彪,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蒙城县天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被告: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马建,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卢健,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素玲、尚凝薇与被告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蒙城县天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冯素玲、尚凝薇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素玲、尚凝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杜 颍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