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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8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秦俊超申请执行刘文瑞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俊超,刘文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81执409号申请执行人秦俊超,男。被执行人刘文瑞,男。申请人秦俊超申请执行刘文瑞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6)晋078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秦俊超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8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润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