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执恢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修连与秦开珍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修连,秦开珍,王政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恢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张修连,女,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秦开珍,女,194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王政敏,男,194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我院(2012)兴麒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开珍、王政敏逾期未履行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修连于2012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于2013年7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秦开珍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政敏(系秦开珍的丈夫)均已死亡,二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兴麒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王庸鸿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