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劳孟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白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孟娟,彭白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2150号申请执行人劳孟娟。被执行人彭白波。申请执行人劳孟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彭白波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白波存款人民币28892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彭白波收入人民币28892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 行 员 胡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