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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2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应春苗与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春苗,陈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952号申请执行人应春苗。被执行人陈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春苗与被执行人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建军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29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柴泽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