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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淄博景泽运输有限公司与山东青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景泽运输有限公司,山东青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特24号申请人:淄博景泽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741912266。住所地:高青县。法定代表人:孙新卫,总经理。申请人:山东青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725241-0。住所地:高青县。法定代表人:赵常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阁,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山东青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淄博景泽运输有限公司与山东青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9日经高青言灵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申请人山东青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偿还支付申请人淄博景泽运输有限公司运费1923995.44元;2、若申请人山东青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时付款,申请人淄博景泽运输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淄博景泽运输有限公司与山东青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经高青言灵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高调(2016)27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兆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