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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补小军与敖玉金、李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补小军,敖玉金,李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补小军,男,生于1974年12月26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农民。被执行人:敖玉金,男,生于1979年11月16日,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农民。被执行人:李雪梅,女,生于1984年1月4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梓潼县,农民。本院在执行补小军申请执行敖玉金、李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补小军应受偿债权为:①借款50000元及利息,②案件受理费450元;③执行费657元。本院于2016年2月5日将被执行人李雪梅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的9016.12元存款划拔至梓潼县人民法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补小军。现因被执行人敖玉金、李雪梅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补小军于2016年10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经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