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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4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耿庆兰与耿庆浩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庆兰,耿庆浩,耿庆滨,孟庆凯,孟璟涛,孟璟波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4558号之一原告:耿庆兰,女,1953年11月16日生,汉族,济南植物油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凤,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程,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庆浩,男,1952年10月22日生,汉族,济南家用电器总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告:耿庆滨,男,1939年3月21日生,汉族,泰安市水利水产局退休职工,住山东省泰安市。被告:孟庆凯,男,1946年6月14日生,汉族,胜利油田临盘采油厂退休职工,住山东省临邑县。被告:孟璟涛,男,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胜利油田临盘采油厂职工,住山东省临邑县。被告:孟璟波,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胜利油田临盘采油厂职工,住山东省临邑县。原告耿庆兰与被告耿庆浩、耿庆滨、孟庆凯、孟璟涛、孟璟波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耿庆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庆兰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庆兰撤诉。案件受理费9690元,减半收取计4845元,由原告耿庆兰负担。审 判 长  范晓静审 判 员  马小舒人民陪审员  焦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希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