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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付景峤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302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付景峤,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于金芬,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206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景峤、于金芬在银行的存款304700.78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付景峤于金芬相当于304700.78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世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