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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执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石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甲,石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字第2987号申请执行人石某甲,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石某乙,退休。石某甲申请执行石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初字第50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某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石某乙向申请执行人石某甲支付抚养费6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石某乙在你行(账号:)的存款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宁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