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8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都来芳、张希亮等与朱小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来芳,张希亮,张希艳,张西虎,朱小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戴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8757号原告都来芳,女,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张希亮,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张希艳,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西虎,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张西虎,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张西虎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晓洁,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小平,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2516697J),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锦绣路58号。负责人:徐亦飙,总经理。被告戴静,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来芳、张希亮、张希艳、张西虎与被告朱小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戴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述四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来芳、张希亮、张希艳、张西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都来芳、张希亮、张希艳、张西虎承担。审 判 员 潘胜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丹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