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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欧阳斌与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斌,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2278号原告:欧阳斌(公民身份证号3301261973********),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驼山。法定代表人:王小芳。本院审理原告欧阳斌诉被告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10月9日10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欧阳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欧阳斌负担。审 判 长  蔡姣姣人民陪审员  王华生人民陪审员  汪凤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俊霞 更多数据: